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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程序公示

发布日期: 2019-12-2317: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台州市审计局 字号:[ ]


1.台州市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台州市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台州市审计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4.审计组向台州市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前,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台州市审计局。

5.台州市审计局按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具台州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三)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依法移送。

6.台州市审计局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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