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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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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结合浙江审计工作实际,省审计厅组织对厅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两年一次的全面清理,并公布《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清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和《浙江省审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审法〔2019〕8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本次清理是继2021年清理后的两年一次常规性清理。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主要包括省审计厅2021年全面清理后继续有效和拟修改的15个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以后新增的3个规范性文件,共计18个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过程 2023年3月29日至4月7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审计厅法规处向规范性文件责任处室征求清理意见,相关处室分别就相关规范性文件反馈了清理意见。4月11日至5月11日,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在省审计厅门户网站上就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事项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5月15日至5月19日,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对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事项进行了合法性审核。5月30日,该文件经过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同日,由省审计厅总审计师叶青签发。 四、清理结果 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18个规范性文件,12个继续有效,6个废止。该文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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