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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审计局本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8-2411: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我市《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公开台州市审计局本级执行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阻碍检查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财务收支的,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上2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20%以上50%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财务收支的,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100%以上的,或者第十二条所列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免于处罚;

情节一般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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