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或者不配合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实施联网审计等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一)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二)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且未按照审计机关要求转换成符合标准的数据输出格式的;(三)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