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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4-15 16: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台州市内部审计协会,英文译名Taizhou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缩写为TI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全市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审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台州市审计局党组。本协会接受台州市审计局和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政府行政中心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市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情况,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

(五)贯彻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协助省内部审计协会组织好本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和其他内部审计专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

(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台州内部审计》信息刊物;

(七)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组织和办理本市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教育培训、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开展的内审项目、案例和论文评比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核同意,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市审计局党组申请,由市审计局党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市审计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市审计局审核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审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市审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审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审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审计局党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组织。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建立党组织之后,本协会将遵照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一)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市审计局党组审核、审批。

(二)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三)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四)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五)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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