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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人日报》2月23日头版报道:浙江内审新规 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四个首次”成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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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程雪报道 昨日,我省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称《规定》),最大亮点是突出强化党对内审工作的领导,首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内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法治政府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审工作第一责任人等内容。 内审工作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已有内审机构5千多个,内审人员2万余人。近三年,全省内审机构共完成内审项目15万个,促进增收节支400多亿元,提出审计意见建议被采纳17万件。 新修订的《规定》共7章47条,主要对内审的管理体制、机构职责、人员配置、程序、整改和结果运用、业务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突出强化党对内审工作的领导是《规定》的最大亮点,具体体现在“四个首次”上:首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内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法治政府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支持保障内审机构、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首次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各项内审工作;首次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纳入内审机构职责;首次要求国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审工作,切实保障内审机构高效运行、内审发现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根据《规定》要求,两类单位要开展内审工作: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要开展内审,审计机关要对内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开展内审工作。 完善内部审计结果共享机制也是一大特色。为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结果的最大效用,《规定》提出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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