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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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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依法合理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根据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称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厅机关本级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内进行,坚持程序正当,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审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适当原则。设定和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适当原则,确定给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一)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确定更轻的处罚,处罚数额(倍数)应当低于法定最低限;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处罚,处罚数额(倍数)应当低于中间值; (四)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处罚,处罚数额(倍数)应当高于中间值。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伪造、销毁、隐匿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以及救济、扶贫、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六)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本实施意见及《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2)行使裁量权。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获取相关的、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法规审理部门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审计行政处罚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意见规定,或者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审计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浙审法〔201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项目目录 2.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浙江省审计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4.浙江省审计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 附件1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项目目录
附件2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备注:本基准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每一项最后一种情形中的“以下”包括本数。 附件3 浙江省审计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附件4 浙江省审计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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