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进入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问答解读】《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4-01-30 10: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字号:[ ]


政策原文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厅机关依法合理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省审计厅制定了《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作出了调整;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工作部署,省审计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浙审法〔2010〕8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厅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厅机关本级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实施意见》第四条明确,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适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审计行政处罚裁量项目有哪些?

《实施意见》附件1明确,审计行政处罚裁量项目有3项,一是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二是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三是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六、审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有哪些?

《实施意见》第五条明确,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适当原则,确定给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七、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分别有几种?

《实施意见》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分别有4种、5种、8种。

八、对拟作出的审计行政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实施意见》第九条明确,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九、对轻微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不予审计行政处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实施意见》建立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及不予处罚实施程序(详见附件3、附件4),同时在《实施意见》第六条明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教育机制。

十、《实施意见》的施行日期是什么?

《实施意见》自2023年 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浙审法〔2010〕88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浙江省审计厅

解读人:徐家红

联系电话:0571-8705166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